當事民警承認打攤販兩耳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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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“民警扇我4個耳光 不讓方便尿了褲襠”》 (詳見本報2013年10月20日2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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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文昌市公安局黨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和行政記過處分,停止執行職務一個月並調離原工作崗位
  本報訊 昨日下午,文昌市政法委、市人民法院、市檢察院、市公安局召開媒體見面會,通報吳劍信訪案件情況。經文昌市公安局紀檢督察室調查,當事民警陳×勇承認在辦理案件過程中,由於當事人吳×不配合調查且謾罵自己,其用右手打了吳×左臉兩耳光的事實。經文昌市公安局黨委研究討論決定,給予陳×勇同志黨內警告處分和行政記過處分,並停止執行職務一個月,同時調離原工作崗位。 記者 廖自如
  兩攤販因爭攤位互毆進派出所
  文昌市委常委、市公安局長林剛在會上通報稱,2013年7月中旬,吳×(男,漢族,39歲,初中文化程度,原籍甘肅,後戶籍遷移至海口市)來到文昌市經營酸粉。同年7月30日上午7時許,吳×與其外甥柴×俊在文昌河邊擺攤賣酸粉,與另一名擺攤賣清補涼的女子李×蕊因爭搶攤位發生糾紛,吳×與李×蕊互相扔對方擺攤用的紅色塑料椅子,繼而相互毆打,李×蕊的胞兄李×瑞與吳×的外甥柴×俊也加入參與毆打對方。文昌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陳×勇處警後將4人傳喚至城南派出所接受詢問。
  經調查,在打架過程中,當事人雙方均有受傷,經鑒定,李×蕊、李×瑞、吳×等3人的傷勢均達不到人體傷害最低標準。
  鑒於雙方系由民間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案件,雙方均有過錯,且沒有造成較嚴重後果,文昌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於去年8月19日委托文城鎮司法所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,調解未成功。去年9月28日,文昌市公安局依照有關規定,作出對吳×、李×蕊行政處罰300元、李×瑞行政處罰200元罰款,對柴×俊進行警告處罰。
  一攤販稱被民警掌摑不讓如廁
  此案後,文昌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又陸續接到四次報警。去年8月2日,柴×俊報警稱,同年7月30日上午,其舅舅吳×停放在文南街河邊的電動車及小桌板、太陽傘被人故意損毀,被損壞物品價值約600元;同年8月9日上午,吳×報警稱,其在文南街河邊攤位的7把紅色塑料椅子被盜,價值126元;同年8月10日上午,吳×報警稱,其文南街河邊的攤位桌椅被人損壞,價值約400元;同年8月10日,吳×報警稱,其攤位的物品被人砸壞,損失約1100元。城南派出所接警後,均按規定處警及受理並開展調查取證,由於現有證據不能確定違法行為人,所以至今未能結案。
  吳×於2013年8月1日起多次到文昌市公安局信訪室上訪反映稱,城南派出所在處理其7月30日糾紛案件時被民警打耳光、違規使用警械、超時拘禁、不給治療、不給飲食、不給上廁所等,文昌市委常委、公安局長林剛接訪後立即指令市局紀檢督察室開展調查。
  承認打了攤販 當事民警被處分
  經調查,除被民警打耳光一事由於當事民警不承認且沒有其他旁證,沒有證據證明外,其餘均證明事實不存在。文昌市公安局於2013年10月9日向吳×作出了書面反饋。後經文昌市公安局紀檢民警反覆向城南派出所民警陳×勇作思想工作,2013年10月30日,陳×勇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,主動承認由於吳×不配合調查且謾罵自己,其用右手打了吳×左臉兩耳光的事實。鑒於陳×勇的錯誤,結合相關證據,2013年10月31日,文昌市公安局黨委經研究討論決定,給予陳×勇同志黨內警告處分和行政記過處分,並停止執行職務一個月,同時調離原工作崗位。
  去年11月1日,文昌市公安局黨委委員、政工主任林尤學、城南派出所所長陳武強代表文昌市公安局登門向吳×通報處理情況併進行道歉。
  不服處罰決定 攤販曾多次上訴
  吳×後對文昌市公安局“7·30”案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,向海南省地方公安處申請覆議,被維持;後又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經一、二審判決,均維持。法院判決後,吳×再次以該5起行政案件涉嫌造假繼續上訪。向法院提起訴訟後,法院一、二審均予以駁回。
  通報會上,有關負責人表示,對涉法涉訴信訪案件,文昌市委支持依法辦理;在調查過程中,如發現幹部不依法辦事必須堅決處理,決不手軟;任何情況下,希望當事人不要採取過激行為。  (原標題:當事民警承認打攤販兩耳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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